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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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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一方是否有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
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法院 作者: 孙超 时间:2016-12-16 点击数:126
【案例】:
2010年1月1日,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2012年2月1日,张三向王五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到期后,张三一直未归还,王五无奈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张三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王五向法院申请追加张三配偶李四为共同被告,理由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本案能否追加乙为被告,出现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准许甲的请求。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准许应征询债权人王五的意见,如王五同意,则应追加李四为被告,如王五不同意,则不允许追加李四为被告。
笔者赞成第二种该意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在综合平衡债权人利益与配偶一方的利益后作出一种选择。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定和防范债务人借助离婚逃避债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出现通过恶意举债侵害配偶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当夫妻关系出现恶化的情况下更为严重。
本案中,能否追加乙为被告,主动权应在债权人丙的手中,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的情况下,赋予丙选择权更符合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