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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04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规定平等地适用男女双方,但就本条规定的针对性而言,主要是帮助女方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为,目前我国男女两性的经济能力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女方居多。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特别是女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有助于离婚自由的充分实现。

  一、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

  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为条件,也不以一方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同。

  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它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而经济帮助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离婚的效力体现,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经济帮助,既体现了我国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爱、扶弱济贫的新型社会关系,也是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济方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如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具有时限性。即这种帮助仅限于离婚当时,而不是离婚后什么时间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3.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经济帮助的方法

  对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的条件的,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判决中予以确定。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住房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4.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所提供的住房及其他财物,应从提供经济帮助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中支付,不应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混为一谈。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困难一方的有条件的帮助;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用经济帮助的方式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经济较弱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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