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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2   点击数:5

  【案情简介】

  王某与胡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对财产部分被告胡某就王某所有的婚前财产即八个门面在婚后收取的租金要求按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意见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门面虽然是婚前产业,但房钱是属婚后出资收益;第二种意见认为门面系婚前产业,房钱系该产业的孳息即便在婚后发生也不归于共同财产,所以该房租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评析】

  以上两种意见首要不合在于房租是不是归于一方以自己产业出资获得收益,假如肯定的话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即按一起产业予以切割,否则按第二种定见处理即对被告请求不予支持。赞同第二种意见该门面归于婚前一次性出资完结的,婚后房租收益成持续状态;且房租收入并不需要经过夫妻一起投入创造性和经营性的劳作而获得,不是《婚姻法》中一起出产、出资所发生的收益亦不归于一方以自己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而归于一方婚前产业的婚后自然孳息,依据《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别的合法权利人。而中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发生的利息和别的孳生物应当归于夫妻个人财产。比方一方婚前的产业存入银行所发生的利息;一方婚前一切的房子出租而未经过一起劳作获得的房子房钱等等,都应确定为自己婚前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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