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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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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遭遇虚假巨额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8 点击数:3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爱恋连成了婚姻,“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七夕鹊桥上,我与你的身影,何时连了,却又远去;十指紧扣,从未想过,我与你会走到分离的岔路口......
这是个真实的故事,因为涉及隐私,我们隐去真名。曾经也有过甜蜜的婚姻XX女士和巧克力先生是一对普通的八零后夫妻。七年前经人介绍,两人相识相爱,不久快乐的家庭和可爱的宝宝诞生了。
没能躲过“七年之痒”:离婚时光飞逝,岁月如歌,生活就像一把双刃剑,给他们带来了美好的回忆却也带来了无尽的挫折。巧克力先生在婚后第二年因单位裁员而离岗,随后养成了酗酒的习惯,XX女士担负着整个家庭的重任。五年之后,这个家庭没能躲开“七年之痒”的魔咒,2014年3月,XX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巧克力先生告上法庭,请求离婚。
财产分割出现巨额债务2015年6月,XX女士带着离婚判决书来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原因是离婚判决书上判处给自己的房产被本市的另一个城区法院给查封了,却是因为巧克力先生欠下了蛋挞先生一笔四十万元的借款债务,而这份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让XX女士刚因离婚判决而获得的这套房产成了“砧板上的肉馅”,任人宰割。
江南区检察院民行科的干警受理案件后发现了问题的端倪,巧克力先生这笔四十万的借款债务很可能是为了阻碍离婚财产分割而故意制造的虚假债务,而他与蛋挞先生在本市的另一个城区法院假借合法诉讼程序所做的债务纠纷调解很可能就是一个虚假的诉讼案件了。
小江说案件还在受理阶段。不过大家可以学习多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加深自己的了解。虚假诉讼是什么?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捏造纠纷,假借诉讼的名义通过诉讼获得法院裁判或调解书,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这类新型案件被定义为虚假诉讼案件。
再学习一下......检察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如法院认定了某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江南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的XX女士做出如下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XX女士应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做出查封房产的城区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XX女士也可以选择向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XX女士已接受检察官的建议,向相关法院提出了诉求,江南区检察院将继续跟进此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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