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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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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未履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9 点击数:5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就婚后财产单元房现出售后所得价款15万元,双方约定:待该款到帐后,10万元归王某所有,5万元归秦某所有。2015年8月15日,房屋出售所得价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秦某向王某索要,王某拒绝给付,秦某遂向法院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与被告王某谈话后了解到,王某并非不给秦某应得款项。只是自离婚后,秦某在王某探望孩子时,不积极配合,王某对秦某的做法有意见,故在给付款项时故意刁难秦某。案件的缘由弄清后,办案法官及时通知秦某到庭,当着王某的面,对秦某的做法予以批评。秦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向王某道歉。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孩子的探望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重新达成协议。
王某心里的疙瘩解开了,秦某诉讼的案件随即得到化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立案后三日内履行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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