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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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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1
一、登记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 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对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一方要求离婚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依然有权管辖。
1.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离婚。国内配偶以华侨在国外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国内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调查属实,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经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讯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离婚,矛盾已激化,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华侨有充足理由提出离婚的,如果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夫妻双方均是定居国外华侨的诉讼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的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台湾同胞的诉讼离婚问题。在大陆居住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回大陆定居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时,如果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居住的,涉及在国外或在港澳台的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须考虑我国目前和世界大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和港澳台与内地 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为避免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应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必要时亦可责令域外一方提供经济担保,以保障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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