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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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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德国离婚与中国离婚的异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数:19
德国离婚与在中国离婚相较有些不同。在构成德国离婚的条件相对简单,但程序因具体情况有繁简之别。
1,在德国离婚的构成条件可以因婚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中包括“不爱”对方等主观原因选择不愿意继续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双方协议离婚的执行速度可以很快。但在德国,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但其分居时间还不足一年的,法院不给予判决。双方协议离婚且分居满一年则可裁定为婚姻破裂。如想加快离婚的速度,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分居时间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2,如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执行程序的时间较长,为三年。则只有一方提出离婚的,完成时间需三年,如想加快离婚速度的,提出方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虐待,有新的伴侣等。
3,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与双方各自的收入情况相关。其中也包括婚前财产婚内共有财产的证明等。2009年起,德国家庭法规定,退休金也归于共同财产,但三年以内(包括三年)的婚姻不算在其中。
4,德国家庭法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有权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第二,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第三,因疾病或残疾而要求生活费。四,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收入过低的工作也满足此条件。五,婚姻持续的时间较长的,依公平原则给予考虑。
5,双方离婚都可以放弃赔偿,或以支付对方养老保险的方式给予赔偿。
6,由一方抚养共同的孩子的,另一方有权探视,阻碍探视一方则有相应的罚款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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