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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结婚与虚假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7   点击数:23

离婚诉讼律师

  虽然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是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理论的一般原则,但就实际应用而言,却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法尤其是合同法领域。对于身份关系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是否也适用该原则呢?比如结婚,其实质是男女双方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合同,只不过因为该合同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又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其实也是一个合同,其与合同法中双方协议解除财产性合同一样,是双方又达成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协议),而这个新合同的内容就是把原来的合同(原有的婚姻关系)废弃。问题是,如果结婚或离婚也是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结果,那这种结婚或离婚是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影视作品中,不乏有为取得某一国国籍或某地永久居留权而与当地居民串通虚假结婚的情节。

  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为取得限价房购买资格或获得亲属大额赠与而故意找人虚假结婚的事例。与虚假结婚相比,虚假离婚可能更为常见,北京、南京等地都曾出现过拆迁片居民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而蜂拥到民政局排队离婚的现象。离婚双方有说有笑,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继续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类似这样的虚假结婚和虚假离婚,其法律效力值得深究。如果认为虚假结婚有效,则双方间将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家事代理权、扶养义务、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其中一方如在虚假结婚后又与其他人结婚,则可能触犯重婚罪,对虚假结婚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不予扶养的则可能构成遗弃罪。反之,如认为虚假结婚无效,则上述权利义务均不发生,也不会构成有关的犯罪。再比如,虚假离婚后的男女双方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务中比较重要的是虚假离婚后,双方彼此是否还有遗产继承权,以及虚假离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虚假离婚后,一方发生外遇,而又借机与第三者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些问题均是争议较大的问题。而争议的根源就在于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规定能否在婚姻法领域适用。

  据史尚宽先生介绍,对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虚假结婚,德国婚姻法原则上认其为有效,惟例外地规定冒姓婚姻即以取得夫之姓为目的,而未创设夫妻共同生活的婚姻为无效(德国婚姻法第19条)。 瑞士民法亦认为虚假结婚原则上为有效,惟例外地规定未创设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仅为规避关于归化规定之适用者,其婚姻无效(瑞士民法第1204条)。而在法国民法、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均认为虚假婚姻,因双方无婚姻的合意而无效。在美国,两当事人无为婚姻之真意,虽伪举行婚姻之仪式,其后亦未为夫妻共同生活,谓之假婚姻(mock marriage),因婚姻意思之欠缺为无效。 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虚假结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第87条的规定,即通谋虚伪的婚姻,如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应认为无效。 但如于其后实行婚姻共同生活,则其无效已被治愈,应成为有效。

  关于虚假结婚,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就其中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国内通说认为,是指男女双方必须有结婚的合意,且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虚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具有结婚合意的效力,但是,虚假结婚的双方如果已有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可认为以前的意思表示瑕疵已被治愈。 在一些专题研究性著作中,学者则明确指出虚假结婚属无效婚姻(其涉及的具体案情也是男女双方未实际同居生活)。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虚假结婚无效说是比较可取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结成的法律关系体。虚假结婚的双方不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虽其表面上完成了婚姻登记,但因缺乏婚姻的真实意思,也未实际共同生活,故在彼此间应不发生结婚的效力,彼此亦无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虚假结婚后的一方在未解除前一虚假的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结婚的(包括事实婚在内),因前一婚姻无效,故后一婚姻不构成重婚, 在刑法上也不构成重婚罪。 但初始虚假结婚的双方,之后共同生活的,则应视为有效婚姻。

  关于虚假离婚,史尚宽先生认为,“为达其他之目的,而伪为离婚之合意者,为虚假离婚,原则上应为无效。”“然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但书,就人的利益关系亦应有适用,如第三人信为有效而与当事人一方结婚者,则应保护第三人,以后婚姻为有效。” 王泽鉴教授亦认为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规定应适用于身份行为,并举虚假离婚无效为例加以说明。 国内的婚姻法教科书也指出,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 上述观点值得充分重视与借鉴。虚假离婚的双方,其离婚应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夫妻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仍然存续。但在刑法上,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一方在虚假离婚后,又与第三者结婚的,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综上,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原理)应适用于婚姻法领域。当然,无论是在财产法领域,还是在婚姻法领域,实务中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都必须有充足的根据,当事人双方在私下所作的书面约定(如本案的借房协议),往往是最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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