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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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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想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4
根据法律规定,找不到人也可以离婚。此时,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或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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