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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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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已做绝育手术的一方离婚时能否享有子女优先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12
我和丈夫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生完女儿后,我便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当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去年夏天,我跟丈夫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还发生暴力情形,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争执。我觉得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以后即使再婚也不能再生育子女了,于是便向丈夫提出女儿归我抚养,但丈夫坚决不同意。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根据我已做绝育手术这一情况,优先将女儿判给我抚养?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首先要把握一个大的原则,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要考虑孩子的几个年龄段: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而对于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有权要求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法院在确定你女儿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会根据你已做绝育手术这一情况,优先考虑将女儿判给你抚养。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优先考虑的前提是双方各个方面的条件没有很大差别,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