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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权离婚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9   点击数:8

  某男向法院起诉,诉求:1、判决原告某男和被告某女离婚;2、将婚生儿子判归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沈英华律师依照X女的陈述,代为起草《民事答辩状》如下:

  一、关于离婚

  原告《民事起诉状》的陈述不属实。但如果原告无情无义一意孤行强求离婚,被告同意。

  二、儿子依法应由被告抚养

  1、儿子年龄尚小,由被告抚养更合适。被告有正式工作,收入稳定,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

  2、儿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的母亲帮忙照看抚养,与被告一家的感情更为融洽,被告母亲要求继续帮助被告抚养照顾。

  3、原告及其家人在儿子出生以后,与儿子的感情淡薄,很少到被告母亲家来看过儿子,对此,被告母亲家的邻居的证言可以证实。

  4、儿子系被告人工授精所生,与被告有血缘关系,属于被告的亲生儿子,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原告的亲生儿子。从天理伦常来说,由被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儿子的成长。

  虽然原告现在声称愿意抚养儿子,但其与儿子之间毕竟没有血缘关系,在今后漫长的岁月里,很难保证原告的心态不会发生变化,很难保证原告会一如既往地爱护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很难保证原告不会将对被告的怨恨迁怒于被告亲生的儿子。因此,如果法院将儿子判由原告抚养,难于保证儿子一生的幸福,是对被抚养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但被告与儿子之间有血缘关系,血浓于水是最朴实的道理,所谓母子连心,打断骨头连着筋,天下母亲没有不愿意用自己的一生甚至生命去呵护自己亲生儿子的。被告更是把儿子看做是自己的生命,会投入全部身心将儿子抚养长大,教育成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无血缘关系);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理应将被告的亲生儿子判由被告抚养,维护天理伦常,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1、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款50余万,现值约70万元人民币,登记产权人为原被告双方。即使原告所谓的购房款系其父母所出属实,并不影响该房产的共同共有状态及应当分割的法律事实。因为讼争房屋已经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即使是原告父母出资,属于赠与双方。

  2、被告提交给法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双方婚后购置了小轿车一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分割。

  3、双方婚后购置的财产还有下列家用电器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①台式电脑一台;②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③海尔洗衣机一台;④跑步机一台;⑤触屏海尔冰箱一台;⑥创维电视一台。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在双方激烈辩论后表态:放弃儿子的抚养权,放弃探视权,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当庭表态: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据此,法院已经做出判决:1、准予原告某男与被告某女离婚。2、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儿子由被告抚养。3、原告补偿被告财产款人民币32万元,黄金首饰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包括商品房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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