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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孝房产赠与继母引发的法律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8   点击数:12

 

                                        

 一、案例

  很小就失去母亲的周先生是由继母刘某一手带大的。虽然在与周先生的父亲结婚时,她已经育有三个儿女,可是仍对年幼的周先生视若己出,这让他觉得十分感激。几年前周先生做生意赚了钱,为了孝敬父母,他在老家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供二老居住。两年前周先生的父亲病故,因为担心刘某的日常生活缺乏照料,周先生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赠与了她。怎料原本的善意举动却给继母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刘某的三个儿女家境都不富裕,尤其是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小儿子。为了在自己百年之后,他的生活有所保障,刘某决定将继子赠与自己的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谁知,在刘某对几个子女说出自己的决定后,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两个女儿认为,它们同弟弟一样都是刘某的亲生子女,应该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母亲的行为是重男轻女,让她们很难接受。如果母亲要把房子给弟弟,就必须先将房子作价,把她们占的份补给她们。或者卖掉房子,将所得平均分给三个子女。刘某严词拒绝了女儿们的要求。

  可是两个女儿并没有就此死心,反而经常到母亲家里又哭又闹,甚至找上了在外地工作的周先生。周先生对此不堪其扰,既气愤两个姐姐的所作所为,又对自己当初赠房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因为这套房子,年迈的继母已经两度住进了医院。周先生认为,这一切祸事的根源都是那套房子,与其让继母活活被气死,不如将它收回。可是房屋已经过户,他还能要回来吗?还有作为继母的亲生子女,三个姐弟是否有权利要求母亲卖房分钱呢?

  二、评析

  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则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自赠与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现在周先生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想让受赠人返还财产,只能与受赠人达成反赠与的协议。而且其他子女并没有权利要求母亲出卖房产,因为母亲才是房产的所有人(婚姻诉讼离婚)。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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