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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4 点击数:20
离婚纠纷律师
【案情】
杨某(女)与戴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分歧】
针对该案,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1、法院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按照协议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签订“忠实协议”是意识自治,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的要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违法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不应支持这种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因为夫妻间忠实是法律规定得义务,并不需要约定,而且协议也没有履行标的,与一般的协议不同,不应按照一般合同关系处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不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严格区分夫妻“忠实协议”与一般合同关系
夫妻“忠实协议”是以约束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行为,对于如何界定婚外情不是法律规范的范畴,而是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在法律上也无法去甄别什么样就是婚外情,是单纯的婚外性行为还是感情上出轨,如果是单纯的约束婚外性行为,那就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不得介入私人隐私范畴的原则;如果是要约束感情出轨,那么就像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约束我这个人,而是约束我的行为”,法律无法去规范人的思想,不存在思想犯法。所以,这要严格区分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尽管初衷是为了双方间和睦相处、夫妻恩爱,但不能以法替代道德、违背法律的规范行为的规律。
二、婚姻以感情为首,而非物质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感情的融合,而不是物质、金钱的综合,所以对于纯洁的感情不能被物所污染,这也是法律要弘扬的。若以赔偿为代价约束双方不发生婚外情行为,这已经是背离了婚姻的初衷,为以后婚姻感情埋下定时炸弹,可能对原本良好的感情造成裂缝,这与道德及法律上对婚姻的要求都是相悖的。夫妻婚姻感情需要双方不断的维护,共同经营的,而不能以赔偿的压力限制双方行为。
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夫妻“忠实协议”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让婚姻回归到感情的因素上来。
三、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由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谐、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4、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