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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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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代位继承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点击数:22
案例介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如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同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除此,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案例:任老汉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2年前,任老汉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不久,任老汉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任老汉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任老汉的外孙女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她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