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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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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亲子鉴定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点击数:10
专业婚姻律师
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非司法鉴定单位单纯采用常规血型检测方法进行亲子鉴定。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标准对各亲子鉴定实验室进行考核,因此其技术水平也就无法得到确认。由于鉴定机构无统一的鉴定规范,也无统一的判断标准,这种无序充满了隐患并带来了许多负作用。导致这种负作用既有立法滞后的因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原因。
从立法上来讲,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依法受理由案件承办机关委托的诉讼性鉴定,不能直接受理个人委托。也就是说,我国有许多亲权纠纷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大量诉讼外亲子鉴走由非司法鉴定单位在违法受理。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于亲子鉴定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滞后和司法的被动,导致大量的不正规的非司法鉴定机构掺杂其中,一拥而上,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错误的鉴定报告,不仅伤害了个人感情,还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给正当的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带来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