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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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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网上审理跨国离婚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30
成都涉外离婚律师:沈辉
3月18日,作为首例跨国离婚案网上开庭的当事人,远在国外的原告王某来到了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在离婚调解书上亲笔签下了名字。因为网上开庭的形式新颖,当事人怎么看待?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又如何把握?
(一)身在异国原告提出网上开庭
1998年,王某与被告张某在响水结婚。其间,王某在国内先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出国到比利时攻读博士后。由于夫妻分居两地,加之为日常琐事时有争执,矛盾无法调和,原告委托当地法律工作者向法院正式提出了离婚申请。2月6日,响水县法院受理了该案。
案件受理后,原告因为远在国外,回国办理繁杂且需要多次往返,因此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开庭,同时还要求不公开审理该案件。独立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佳祝解释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采用网络开庭的形式,法院必须慎重把握好,否则一旦有程序上的偏差,法院就被动了。
据介绍,在开庭前,承办法官曾经做过调解工作,但由于女方(被告)不愿意离婚,双方没有愿意调解的意向,该院根据简易案件可以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同意了利用网络开庭的申请。网络开庭在程序上必须把握好证据关,为此法院领导专门提出了一些注意点:必须是视频,且必须是经过另一方当事人本人确认,在身份上没有疑问。在开庭的整个交谈过程中,也要注意证据上的完整保存。
(二)QQ视频连线双方当事人
3月5日下午3点,这起网络开庭案件在响水县法院2号法庭举行。出席庭审的除了被告张某及通过视频出庭的原告王某外,还有当事人的女儿参加。而法院为了完整记录庭审过程,特意安排了两位书记员法庭记录,其中一位用笔记录,另一位则用电脑记录开庭过程。在庭审开始前申请了专门开庭用的QQ号,原告也向法院提供了实名QQ号码。庭审中,被告首先通过视频、语音对原告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因为开庭的程序多了很多交流的环节,整个开庭的网络视频时间则长达1小时46分49秒。
“主要是书记员要将法官提问和被告的陈述通过语音、文字传输给原告,而原告也要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庭审。”张佳祝介绍,身份确认后,双方对网络开庭这种形式并不存疑。虽然是网络庭审,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院注意了每一个庭审环节,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完整进行整个开庭程序,包括申请回避、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的女儿还通过视频与久未谋面的父亲进行了交谈。
(三)法律文书要当事人亲笔签署
开庭的当天由于女方当庭不同意离婚,原告又坚持离婚,法庭并没有当庭作出裁决。后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3月17日,女方最后签署了法院调解书,而原告王某则被通知回国办理离婚手续,于第二天亲自到法院签字确认。正因为是网络视频开庭的,双方虽然后来达成了离婚的意向,但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离婚,最终必须是本人确认,我们为此还是慎重把握,要求原告回国亲自到法院签字确认。
对于首次利用网络开庭,形式比较少见,可能会引起一些关注。网络庭审,只要在程序上把握得当,审慎办理一些细节问题,对当事人来讲是便民的举措,对法院来讲,也节约了诉讼成本和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对当事人都在国内的案件,以及双方在证据上有明显争议的案件,我们不主张通过这种形式开庭,法院可以通过“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举措,方便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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