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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些思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点击数:8

涉外婚姻律师

  继承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笔。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社会的财产继承关系归根结底是由该社会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继承反映了社会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公民跨国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随之也带来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冲突问题。因此,继承包括涉外继承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是我国殛待解决的问题。

  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源于法律传统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以遗嘱继承为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往往置法定继承为先。我国是按大陆法系传统,实践中以法定继承居多。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继承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言之,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社会习俗等诸多不同,在处理涉外继承问题时,具体采用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也必然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将思考对象选定为涉外遗嘱继承。

  纵观我国有关遗嘱继承的冲突规范及实体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程度非常高。这与我国继承法制订当前的国情有关。但已明显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及公民的法律素养不相适应。遗嘱作为一种私权,其行使的自由也是相对而言的。各国对于遗嘱均有程度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利益关系及公序良俗。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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