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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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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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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点击数:15
涉外婚姻律师
所谓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五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已有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原始的遗产继承是为了这种最高权力的转移而不是为财产转移服务的。”《十二表法》形成了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架构:(1)立遗嘱人的资格;(2)遗嘱继承人的范围;(3)遗嘱的形式;(4)遗嘱的证人;(5)遗嘱的开启和宣读;(6)遗嘱无效的认定;(7)遗嘱继承与债务承担等等。但基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罗马法中遗嘱继承的出发点是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处分。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而言的概念,是指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进行的遗嘱分配制度。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愿意即是“无遗嘱继承” 。罗马早在《十二表法》时期就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继承的法理学研究表明,法定继承的直接基础是建立在血统关系及家产共有之上,而遗嘱继承的直接基础,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因此说,遗嘱的权利来源于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是公民按意思自治原则处分私有财产的行为。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充分体现了古老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对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各国也对立遗嘱行为的形式及实质要件进行了法律规范。出现了遗嘱继承的其他原则。如“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遗嘱继承的冲突原则。该原则的本意是指法律行为的方式要受到行为地法的支配。根据该原则,各国对涉外遗嘱的形式要件设置了诸如符合财产所在法等诸多限制性条件。
但是,遗嘱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行为,它性质上不同于契约;同时,遗嘱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合意行为。所以,遗嘱行为中完全遵守意思自治或场所支配行为的国际法原则也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因此现代各国在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中,一般是将上述原则加以综合考虑,并在立法模式中采取区别制或同一制的方式加以合理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