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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特点及办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4 点击数:19
成都涉外婚姻律师
一、概念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特点
(1)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2)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3)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4)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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