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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如何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51
成都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沈辉律师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一、案情
L系中国人,在中国有住所。1988年L在澳大利亚去世。去世时L在澳大利亚有房屋两幢,生前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及利息X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有股票及股息X万X千元。L生前未立遗嘱,配偶早死,有两个儿子,一个住在中国,一个住在澳大利亚。L死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二、分歧
1.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分析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继承,没有统一实体法,各国争夺管辖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出现反致,转致的情况比较多。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制度:(一)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一般规定,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二)同一制,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法律//教育网定。(三)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四)不论动产、不动产,概依遗产所在地法。
本案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法定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部分遗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均已颁布,该两法均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案中L死亡时的住所在中国,在国内留有动产,在国外留有不动产,故对国内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则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处理。处理如下:
1.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死亡时住所在中国,有遗产在中国,继承人中有一方住在中国。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L在中国的存款,投资及利息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中国的法律处理;L在澳大利亚的两处房产是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澳大利亚的法律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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