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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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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关于离婚诉讼外的调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8
《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那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对于离婚纠纷,即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又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铜鼓诉讼离婚方式解决。
诉讼外调解,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关部门”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诉前调解是我国婚姻法一贯坚持的原则,比如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法律规定诉讼前的调解,首先符合我国自古就存在的调解解决婚姻纠纷的传统习惯;其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更为了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冷静考虑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与条件,帮助当事人更清楚的人事双方的分歧所在;第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方便、快捷,同事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本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调解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毕竟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此阶段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纠纷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案件。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而调解后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化解矛盾,双方和好;而是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是调解无效,双方未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