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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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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诉讼中能不能调解 离婚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4 点击数:12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调解包括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庭外调解又叫庭外和解,调解机关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居委会、妇联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原告可以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当事人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再就相同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离婚案件经过庭外调解,重归于好,但是,庭外调解不具有强制性。
庭内调解又叫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判决离婚。离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不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经送达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执行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同时须注意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调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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