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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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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执行探望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1 点击数:14
执行探望权存在的问题:
一、探视方举证困难。
父母探望子女大多是与子女一对一相处上,另一方一般不在场。如探视方指责对方阻碍探视,对方极力否认,探视方将很难提供对方不协助探视的直接证据,法院难以判断执行人是否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如盲目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更趋恶化。
二、协助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
就目前情况来看,当事人离婚后一般外出打工,父母离异后的许多未成年子女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在探视权案件执行中,经常出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转移、隐藏孩子,阻碍人民法院对探视权案件执行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负有协助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龄大,身体不好,很难对他们采取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
三、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财产、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执行强制措施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探视权的实现。
四、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探视权的具体规定。
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提出了将来探视子女的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此也作出了处理,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但大多数的裁判文书中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未确定具体的探视方案,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没有明细的规定,导致执行人员无从下手,无法执行。
五,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反复性与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间存有矛盾。
执行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探视权是一项需要在较长时期内反复行使的权利,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要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就要不断做当事人的工作,不断采取执行措施,如此反复致使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增加了诉讼成本。法院执行工作量大,而人员有限。显然每次探视时都派出两名执行人员跟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很难行得通。六个月的执行期限不能满足当事人长时间探视孩子的愿望。为了行使探视权,当事人不得不多次申请立案执行,不能体现便利当事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与司法为民的思想也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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