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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行使、中止、恢复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38

成都抚养权律师:沈辉

  一、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行使、中止、恢复等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着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1)探望权能否单独提起诉讼问题。探望权是婚姻法新增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当事人主张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

  (2)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问题。

  因为探望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出发而设立的,如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的情况时,应该尽量允许有关人员及组织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3)探望权的恢复。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逝后,经相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恢复探望权。

  (4)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规定,其中包括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者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宜对探望权行为进行强制。因为设立探望权的本意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不考虑子女的意愿甚至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母行使探望权,都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一点思考

  关于探望权,可能许多人有点陌生,即使在离婚案件时,也很少有人将探望权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也很少在离婚判决书中将探望权写入判决文书中.但血脉这东西也真奇怪,虽然孩子已被法院判给一方,但自已的孩子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思儿总难免不了, 实际生活中,可能受中国几千年文化的影响吧,很多人会认为,孩子已判给对方,我与孩子已没有关系了,我还能去看孩子吗?从法律上讲,答案是肯定的.

  针对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关于探望权的法律依据.那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能否再提起诉讼呢?<婚姻法解释一)对此问题在第二十四条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关于中止探望权,那么谁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一般法院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会下达一个中止裁定,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需要中止时,可以下达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但并未规定,中止事由消灭后,依当事人的申请,以什么样的方式恢复探望权。其在二十五条只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灭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怎样救济,婚姻法解释一,对此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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