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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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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为买房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没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9 点击数:29
事件回顾
陈先生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后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两人为了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产假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目前居住房产归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儿子抚养权归陈先生,陈先生承担该房产剩余贷款,在儿子未满18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离婚手续办理后不久,王女士便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先生与王女士再次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先生所住房屋为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
陈先生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是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购房成功后两人复婚,因此,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官审理
法官认为:从王女士离婚、购房、办理过户手续、复婚等时间节点以及王女士婚后仍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来看,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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