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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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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一方反悔是否有权撤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19
一、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于2008年12月5日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叶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8月20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李某偿还。 随后,李某偿还房贷10万余元。李某要求叶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叶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某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李某所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笔者敬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