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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19

婚姻纠纷律师

  一、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概念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夫妻关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下文仅就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形式、法律效力、法律限制等问题加以探讨。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1)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

  因为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否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种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约定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没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财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婚内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这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对内效力是指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对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则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偿还。

  (4)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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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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