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产范围 > 正文

继承遗产范围与债务执行的关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38

遗产继承律师

  一、案例

  韩甲现已去世,生前因为经营需要向许某借款20万元,韩甲的法定继承人为孟某(韩甲妻子)、韩乙(韩甲女儿)、韩丙(韩甲父亲)、汪某(韩甲母亲),后因借款逾期未还成讼,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韩乙、韩丙、汪某在继承的韩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因四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韩丙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异议人韩丙提出异议认为:依照判决书内容,法院应执行韩甲遗产,即使执行异议人韩丙,也应局限在继承韩甲的遗产范围内,而事实上异议人并未继承韩甲的遗产,尤其是法院划走的存款是异议人的个人积蓄。故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扣划,返还执行款15000元。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异议后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对韩甲的遗产有无分割、继承人继承遗产数额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韩丙的个人存款采取执行措施是显然不当的。据此,法院对异议人韩丙的异议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撤销扣划裁定书,返还执行款15000元。

  三、评析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实际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遗产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旦经继承人依法继承所取得即成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通常针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经遗产分割并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执行无争议,即其可成为法院执行程序中可执行的财产。

  但在执行实践中,如执行依据载明 :“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 ,此类案件既未对遗产作出分割和确认,继承人亦未另案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对于继承已经开始但继承权尚未真实兑现的情形如何开展执行,是执行人员面临的困惑。

  目前对如何执行此类案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理由是被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即已经享有财产所有权,未进行分割确认不影响对该财产预期权益的执行;二是禁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理由是被执行人虽然对未分割的遗产享有财产权利,但对具体财产还不具备现实的、独立的、完整的全面所有权,如执行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是体现了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一方面,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而另一方面,若是财产继承尚未得以真实兑现,则债务清偿义务相应不能承受,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体现限定继承原则。 根据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三)是体现了遗产的可执行性。执行中拟对被执行人享有的遗产进行实质处分前,必须对该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归属、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全面调查与准确认定。换言之,只有通过权属明确环节来排除该财产上的所有障碍后方可获取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中,多个继承人共同享有继承权且遗产尚未分割、遗产状态属不确定的特定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引导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形式对遗产具体分割确认后方可予以后续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