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亲娘不及养母亲,养娘的恩情还不完,可是现在儿子只想要财产却不想履行抚养协议。
事情还得从好几年前说起,老人马冯氏与丈夫马某甲有一女儿马某乙,在马某甲临死之前,经人说和,马某按农村风俗过继给马某甲夫妇。在马某甲死后,马某操办了马某甲的丧葬事宜。马某甲夫妇的财产一头骡子,一辆马车,十麻袋花生,宅基地和坟地树木由马某处理。另外马某甲夫妇房屋5间、宅基地一处,十亩责任田及管理的坟地6亩也由马某使用。后马某甲的责任田被集体收回。2011年6月份,马某将马冯氏送到其女儿马某甲处赡养。此事发生后经村委多次调解,马某不履行赡养马冯氏的义务。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给付种植的责任田5亩;2.给付房屋5间,宅基地1处,土地使用证;3给付5亩粮食补助1000元;4.种植土地5亩土地承包款4000元;5.归还原告管理的6亩坟地及树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是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现在因为发生矛盾,关系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应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方在庭审中认可马冯氏的责任田为4.8亩,应由马某退还给原告马冯氏。原告马冯氏的房屋五间、宅基地一处、土地使用证也应由马某退还。坟地6亩是自1953年2月2日以来一直由马某甲夫妇管理,在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马某应将6亩坟地交由马冯氏管理。原告马冯氏要求马某给付5亩地粮食补助1000元及种植土地5亩承包款4000元,应将粮食补助1000元及种植5亩地承包款4000元作为对马某赡养马冯氏的补偿,对原告马冯氏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冯氏宅基地及坟地的树是马某栽种的,应归马某所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马某已将树木卖掉,原告马冯氏要求分割卖树款项,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要求马冯氏赔偿赡养费50000元,因是被告方主动把马冯氏送到其女儿马某乙家生活,对此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马某虽与马冯氏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但其情形属可解除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