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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及签订注意事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9 点击数:27
遗产继承律师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国家机关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赠抚养协议指由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五保户,是指农村没有亲属供养而依靠社会保障和救济的住户。至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中,明文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在广大农村,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形式就是五保供养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在农村实际上是农村集体组织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看做一般合同。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事项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