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遗产赠予侄女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39
婚姻继承律师
养父先于养母去世,但养母在去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份额的遗产全部赠予给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妇。养女黎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林琳夫妇告到法院。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妇支付黎芳20万元的一审判决。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与妻子秦老太就开始抚养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林芳,三人共同生活于浦东的一私房内。林芳外嫁后改为黎芳。
1999年11月,林老伯因病归西。2005年,私房动迁,获各类补偿、奖励和补贴近100万元。秦老太取得动迁款项后,用77万元购买了闵行区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不但有秦老太,还有侄女林琳。2006年1月,经法院判决,认定黎芳与林老伯、秦老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判决解除了秦老太与黎芳之间的收养关系。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07年6月,秦老太因病死亡,留下的公证遗嘱称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由林琳及其丈夫共同继承。
失去了养父母的同时,黎芳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黎芳大惑不解,多次与林琳夫妇理论能否得到自己的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勾通而作罢。于是,黎芳将林琳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林琳夫妇归还由自己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23万余元。
但林琳却认为,黎芳的诉请缺乏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黎芳与养父母已不再往来,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已解除。再则,其养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公正,决定将房屋的份额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黎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老伯去世后,黎芳与秦老太同为林老伯遗产的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私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秦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老伯遗产,由黎芳和秦老太共同继承。考虑到秦老太与林老伯系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故秦老太对林老伯的遗产可适当予以多分。但动迁款并未在黎芳和秦老太之间分割,而是由秦老太全部取得,故秦老太应负有偿付黎芳相应的林老伯遗产份额的义务。
秦老太以部分动迁款后购买了闵行区的房屋,并将其的产权份额遗赠给林琳夫妇,林琳夫妇明确接受遗赠并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后,理应偿付秦老太生前所负债务,故黎芳诉请要求林琳夫妇支付相应的以动迁款计算的遗产份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考虑到秦老太对林老伯遗产可适当多分,故对黎芳诉请的数额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