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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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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公民临死前分配遗产的留言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2 点击数:71
公民临死前分配遗产的留言有没有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L生前留下一份留言,内容称:“我本人重病,退休工资不够看病和请保姆,幸亏胞兄
(T)经常予以接济和照顾,而我亲生的一女一子,女儿在国外鞭长莫及,儿子不孝顺,很少来看我。故而我愿意将我死后的祖屋半间赠与我兄。”
振奋留言系L在某日次白天入院时书写,由于病情严重,无法书写完毕,后在凌晨病危时,由护工代写后半段,次日L将这份留言交给了他的兄长T。次日L陷入昏迷后去世。
L去世后,L的儿子和女儿赶来,女儿表示尊重父亲意愿,在归还了大伯的借款后,剩余部分由大伯全权处理,自己愿意放弃份额。L的儿子认为这份留言虽然是父亲写的,但希望分得一点遗产,如果一份未得,觉得不公平。
L向沈律师咨询,咨询自己胞兄的留言是否属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他的想法是
归还了医疗费用后,房屋卖掉,的款由他和侄女侄儿均分。
沈辉律师认为死前留言是否有效,主要还是看是否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不能机械的回答有效或者无效。
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较早,已经不能使用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即便如此,恶法亦法,虽有多次传闻继承法需要修订,但到2015年为止仍在使用该法。显然这份留言虽然表达了被继承人L的意愿,但由于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规格,属于无效的。
死前留言往往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口头的,如果是口头的,必须符合口头遗嘱的发情了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赠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L进入医院病重,确是符合“危急情况”,但见证人的人数只有一名护工,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而且这种见证人应当是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近亲属及好友,比如本案的护工符合要求,但人数不符合。
故而即便L身前在半夜和护工口头述说,但由于鉴证人数过少,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成立的条件,即便有一名护工见证,仍不能成立有效的口头遗嘱。
然后沈律师建议看看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聂荣,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的证据,视为自书遗嘱。
本次留言虽有书面部分系被继承人书写,但最重要的后半部分即遗产如何处置,确有护工记录,也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注明日期,这样这份遗嘱已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
其次,该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呢,代书遗嘱是他人代写本人签名,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的遗嘱,显示这里见证人人数也不够。
最后,护工作为证人,一部分亲笔写的留言能否叠加作为有力证据呢?沈辉律师认为也不能,证据多一点只能说明证据链较长,但两种叠加不能让留言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留言无效,没有遗嘱继承的,按法定继承处理,由L饿儿子和女儿均等平分遗产,女儿表示放弃的,由儿子一人继承。虽然违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心愿,但法律后果就是如此。
鉴于目前的情况,沈律师建议按被继承人儿子的建议处理,扣除医疗费和债务后,由三人共同继承,如果女儿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的哥哥和儿子协商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