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黄某与帅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8
(一)案例
原告黄某与被告帅某于2008年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于2011年12月6日生育男孩帅某某。此后,原告黄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小孩出生起至2015年6月,小孩随被告帅某及原告黄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此后,原告黄某仍在外地工作,被告帅某在其户籍地工作,该期间小孩随原告黄某的父母生活,被告帅某探望了小孩,小孩的学费由原告黄某的父母与被告帅某共同负担。自2016年2月起,小孩一直随被告帅某生活。
(二)评析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中,帅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小孩,在原、被告同居关系期间,该小孩随原告父母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虽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该期间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其本地工作,亦对小孩履行了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小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能更好融洽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帅某的非婚生小孩帅某某(男,2011年12月6日生)随被告帅某生活,由原告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上一篇从案例探析变更抚养关系
下一篇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