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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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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子女抚养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7 点击数:42
抚养权律师
一、案例
程某与陆某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某某。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某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某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某某照顾。2003年程某某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某无能力承担,其父程某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某、程某某将程某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某某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某的扶养费用。
二、法律分析
(1)支付程某某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某某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陆某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某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某依法应当对陆某有扶养义务,支付陆某的扶养费,故陆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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