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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孩子争抚养权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4 点击数:50
抚养权律师
案情
张某与李甲2009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李乙,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张某于2012年12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李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李乙一直随张某生活,2013年9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乙由张某抚养。判决送达后,李甲将李乙从张某处抢走。随后李甲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子由李甲抚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0月张某与李甲分居至原审判决送达后,李乙一直单独随张某生活,在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判决李乙随张某生活并无不当。虽然李乙现随李甲生活,但该事实系原审判决送达后,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李甲将李乙带走所致,李甲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欠妥,其据此要求改判李乙随其生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双方已分居且抚养条件相当时,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子女实际随谁生活往往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虽然李甲在一审判决后将孩子抢走,但一审开庭之前,李乙一直随张某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张某并不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应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为宜。二审期间,虽然李乙已实际随李甲生活,但系在未经张某同意,李甲以将李乙强行带走所致,李甲抢孩子的行为容易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如改判李乙随李甲生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易增长以不恰当方式争夺抚养权的现象,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首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当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辅助的义务。如一方的探望权遭到剥夺,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提供探视子女的便利。其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当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抢孩子争抚养权的行为并不可取。一方面,抢孩子的行为容易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为避免孩子被抢,父亲或母亲一方往往去陌生的环境生活或带子女东躲西藏,这些行为都将使子女无法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受伤害的还是孩子。再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尽可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于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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