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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48条【强制执行】条款的法律解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410

  《婚姻法》第4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或裁定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在原《婚姻法》第35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可采取强制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种类增加了探望子女的内容,在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中增加了关于个人的规定。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条文中的“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已经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对于上述生效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拒不执行,任命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本条中的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任命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与无人履行该义务 的国家司法行为。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没有按时履行任务的,其权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则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则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鱼贯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后,就应该依法院的强制执行要求,划拨现骨干的款项。如果是拒绝探望子女的,就应当允许靓衣坊探望子女,否则会受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处罚,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的使用范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关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判决或裁定是的应对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务和行为,而不包括被执行的人的人身。对于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发生强制执行的,对有关强制措施问题需要特别作出说明,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因为设立探望权的本意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能得以健康发展,不考虑子女的意愿甚至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权利都与立法的初衷相悖。

  (二)对个人和单位协助执行义务的确定

  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只对被执行人进行直接的强制执行即可,而哟西额情况下,则不适合或无法对被执行人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如当事人申请执行探望行为时,就无法直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此时,个人或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子女的,法院就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没如果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该条对个人和单位协助执行义务的确定有助于提高强制执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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