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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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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兄弟间扶养义务的案例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20
【基本案情】
郑某林、郑某森系兄弟俩,其父母因车祸而死亡。当时,郑某林年仅16岁,郑某森只有10岁。突如其来的变故,不仅使兄弟俩的生活陷入窘困,年事已高且多病的奶奶的生活也立刻无着。为供养弟弟、照料奶奶,郑某林毅然退学回家,靠从建筑工地、搬运工地挣来的微薄收入养家糊口,并省吃俭用。有时甚至用卖血换来的钱维持弟弟的学习、生活所需以及支付奶奶住院看病的医疗费。数年后,弟弟终于考上了大学,郑某林则继续以幸苦的劳动所得赡养奶奶,并保证郑某森顺利完成了学业。在奶奶去世后,郑某森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其所在单位效益很好,郑某森的收入也颇为丰厚。多年来,由于既要供养、照顾弟弟,又要赡养奶奶,郑某林一直没有结婚。郑某森结婚生子后,郑某林在继续工作的同时,还继续帮助弟弟、弟媳打理家务、照料孩子,以使他们能够腾出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郑某森夫妇也先后担任了各自单位的领导职务。
由于长期的生活压力和重体力劳动,郑某林积劳成疾,身体每况愈下,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加之年迈衰老,郑某林几乎不能再从事劳动。起初的几年,郑某森夫妇还能较好地照料郑某林的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林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医疗费用的开销也逐年增加。郑某森的妻子表示不愿再负担郑某林的生活、医疗所需,并以与郑某森离婚相威胁,郑某森遂置病榻上的哥哥于不顾,自己一家人过起了衣食无忧的富足生活。万般无奈的郑某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森履行扶养义务,偿还自己因看病所借的医疗费2300元,并要求郑某森以后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
【法律分析】
据成都婚姻律师沈辉分析,我国《婚姻法》第29条中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弟、妹应承担扶养兄、姐的义务。具体条件为: ①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②兄、姐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③弟、妹有负担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弟、妹方承担扶养兄、姐的义务。
本案中,郑某林在父母双亡后,毅然放弃学业,承担起了扶养、照顾弟弟郑某森的义务。不仅如此,即便在哎郑某森成年以后,郑某林仍然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帮弟弟读完了大学。长期的生活重负,致郑某林年老体弱时,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加之一无配偶、二无子女,他完全没有了生活来源。而除郑某森外,郑某林亦无其他扶养义务人。案例还告诉我们,郑某森收入颇丰,这一点,说明了他是由负担能力的。
显然,《婚姻法》所要求的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三个条件,郑某森全部符合,因此,郑某森应当承担扶养哥哥郑某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