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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27

  收养的效力,是指因收养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婚姻律师沈辉指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本条规定,可将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同时,《收养法》第25条还规定了无效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有:(1)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对未成年养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3)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养父母与养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5)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收养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在实践中,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有识别能力的,依法享有姓氏的选择权,是否变更姓氏应当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包括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 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便与养父或养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的近亲属关系,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近亲属关系。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

  1.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也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 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仍然适用。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也消除。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还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近亲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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