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我国向来有注重婚姻家庭的传统。近年来,随着转型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而离婚率也出现了12年连续增长的现象。现在,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排名第一。实践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法律实务中这两个问题具体是怎样处理的呢?
一、子女归谁抚养?
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子女抚养权案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子女的教育环境、子女跟随双方生活的时间、达到一定年龄子女的个人意见等等。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还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另外,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的,特定情况下,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财产如何分割?
1.法定分割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或者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这部分财产一般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不被列入分割财产范围。
2.约定财产归属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法律明确夫妻间可以自由约定婚姻中各项财产的归属,且一旦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随意更改。
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分割,但若夫妻双方进行了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割。
综上所述,看似简单的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其实并不简单,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涉及到的因素很多,而财产分割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背景、财产流动的脉络、财产线索的获取、相关证据的调取以及财产权利的认定等,两个问题都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才能认定。
所以,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预先充分结合法律规定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建议夫妻双方首先尽最大努力来争取化解矛盾,笔者曾遇到过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年轻人)仅仅因生活琐事而最终离婚,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子女也是对双方家庭的伤害,断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