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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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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9 点击数:4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放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离婚子女抚养。
子女若已过哺乳期,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定,如双方经济经济能力、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组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情形也应当纳入考量因素之中。
三、已满10周岁子女抚养的问题。
若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相符的法律行为了,当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子女的决定对于法院确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将有较大的影响作用。
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心理状况通常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孩子心灵上的创伤在很长时间内都难以痊愈。因此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父母双方都应当谨慎对待,开辟一条对孩子健康成长最有益的途径,避免对孩子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