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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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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有钱≠有利于子女成长,弱势妻子也能获得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0 点击数:6
结婚后一年,为全身心照顾丈夫及其父母、孩子的生活,我辞去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丈夫在变成“土豪”的同时,也对我越来越不顺眼,还于近日提出要与我离婚。见丈夫绝无希望回心转意,我只好同意。但就9岁儿子的抚养,彼此却争执不下。我认为儿子必须随我共同生活,理由是我做了绝育手术,儿子的衣食起居等一直由我负责,彼此已经形成依赖,而丈夫有赌博、吸毒恶习,对儿子的身心健康明显不利。但丈夫则强调其经济宽裕,可以为儿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理应由其抚养。请问: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我能获得抚养权吗?
都律师答:你照样可以获得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经济宽裕虽是考虑子女归谁扶养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唯一条件。你已做绝育手术,与儿子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长且彼此已经形成依赖,而你丈夫有赌博、吸毒恶习,意味着你不仅符合上述条件,而且如果儿子随丈夫生活明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因而决定了你具有优先权。另一方面,经济宽裕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影响可以通过法定手段得到调节。姑且不论丈夫所创造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仅从抚养费用的承担上看,你和儿子也能通过要求你丈夫担责而改变不宽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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