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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18

抚养权律师

  【案情】

  张甲以协议已经约定母亲由弟弟张乙赡养为由拒向母亲支持赡养费,法院近日对该起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张甲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300元。

  今年均已70多岁的李某、张某妇共生育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均已成家。近年来李某、张某随着年纪的增大病痛不断,已经没有了生活来源,两人的赡养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但两子对老人的赡养却是互相推脱,三年前终于在村干部的主持下两儿子达成了协议:父亲随大儿子张甲生活,由张甲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不再对母亲承担任何义务。母亲随二儿子张乙生活,由张乙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不再对父亲承担任何义务。两老人本不想分开,但迫于无奈只得按协议的内容分别跟随两儿子生活。

  2014年二儿子张乙在修葺自家房屋时不慎从房顶掉下后便瘫痪在床,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难以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而母亲也因恶疾缠身生活费和医药费都成了问题,其想从大儿子张甲处得到帮助,大儿子却以协议已经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为由予以拒绝。母亲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费。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虽通过协议对赡养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遂作出判决张甲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300元。

  【评析】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该案中两兄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人为的将两老人分开赡养是违背社会公德的,且其通过协议的方式企图对一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也为法律所不容。虽然两兄弟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分别赡养老人的方式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其仅是对父母一方尽了赡养义务,对另一方的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其对父母均应尽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法律对赡养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中国一直也流传着养儿防老的说法。父母和子女所处的时代不同,思想观念和文化水平当然会有所不同,看待事情的角度自然也就不一样。这一点是做子女的应该体谅的。我们讲求的快乐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共同享受,现在大多数的子女都能够满足父母的物质消费,所以“孝”的要求也就相应提高,如果不顺从父母的意愿做事使他们开心,又怎么满足他们的精神享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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