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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07   点击数:22

   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1、转卖给第三方的,离婚时,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是公平交易,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然后,去法院提起诉讼。

  2、赠与的,未过户的,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过户的,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证据。查询受赠人的情况,进而提起诉讼。

  3、以他人名义买房的,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如果一方并不富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的,此时最重要的就是买房出资证明。因此,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在此提醒以下,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避免出现离婚房产转移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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