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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先后死亡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0   点击数:19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文强诉称:被继承人张敏与王永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长女被告王小敏、长子被告王文力、次女被告王小霞、次子原告王文强。2011年王永峰去世,2014年末,张敏去世。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之父母王永峰、张敏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们两人都死后我们在×街×楼×室住房全部及室内全部财物都归小儿王文强继承所有。”该遗嘱有王永峰及张敏的签字。

  对于父母遗留的×街×楼×单元×室的房屋,应由原告王文强及被告王小霞共同继承,其中原告王文强继承80%的产权份额,如被告王小霞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则该房屋应由原告王文强继承并所有;父母在上述房屋中所遗留的物品应由原告王文强所有;被继承人张敏所留下的存款55万元归原告王文强所有。

  2、被告辩称

  被告王文力、王小敏辩称:被告王文力对于原告王文强所述的家庭身份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及被继承人所留下的遗嘱这些事实情况都认可。被告王文力不同意原告王文强的诉讼请求。

  一、对于原、被告之父母自书遗嘱,被告王文力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不认可,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于无效遗嘱。即使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则也应属于未生效的遗嘱。在该遗嘱上,被继承人王永峰、张敏提到:“我们两人都死后,涉案房产给予原告王文强。”该遗嘱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生效条件是王永峰、张敏都死亡。因此,在王永峰去世后,当时张敏还在世,该遗嘱当时并未生效,不能依照该遗嘱分割遗产,故,在王永峰去世后,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即张敏享有房产的60%份额。并且,张敏在2014年2月23日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其属于其的60%房产份额又进行了分配,即由被告王小敏享有40%,王文力享有40%,王小霞享有20%。因被告王小霞明确表示放弃对该20%的份额的继承权,因此,该20%份额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综上,诉争房屋应首先由被告王文力、王小敏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张敏所享有的60%房产份额,剩余的40%房产份额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因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王小敏管理和使用,故被告王文力要求诉争房屋归被告王小敏和王文力共有,被告王小敏、王文力共同补偿原告王文强相应的折价款。

  二、被告王小敏处现存被继承人张敏遗留的存款55万元,该部分存款不属于遗嘱中“室内财物”的范围,因对存款被继承人并无遗嘱处分,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三、原告王文强所主张的诉争房屋在被继承人张敏去世后的房租问题,因该部分租金均已计算入55万元存款之内,故不应再主张分割;

  四、因原告王文强对于被继承人张敏存在虐待行为,故被继承人张敏以公证遗嘱变更了原遗嘱,因此,应在分割遗产时依法减少原告王文强所应继承的份额。

  二、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永峰与张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长女被告王小敏、长子被告王文力、次女被告王小霞、次子原告王文强。被继承人王永峰与张敏婚内共同所有房屋一套。2009年10月1日,被继承人王永峰与张敏共同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们两人都死后,我们住房(房产证为东私成字第×)全部及室内全部财物都归小儿王文强继承所有。”该遗嘱有被继承人王永峰及张敏的签字并署日期。

  2012年2月23日,被继承人张敏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丈夫王永峰共有一套房屋。我曾于2009年10月1日与我丈夫王永峰立下遗嘱。现将‘原遗嘱’中涉及我可支配的‘该房屋’产权部分修改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分别给王小敏40%,王文力40%,王小霞20%。属于他(她)们的个人财产。”

  对于被继承人张敏所遗留的存款,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文强及被告王文力、王小敏均认可该存款金额为55万元。该存款现由被告王小敏实际掌握。

  三、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永峰名下位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王文强、被告王文力、被告王小敏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文强享有该房屋十五分之八的产权份额,由被告王文力、王小敏各享有该房屋三十分之七的产权份额;

  二、存放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中的洗衣机、电视机及沙发归原告王文强所有;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小敏给付原告王文强、被告王文力被继承人张敏所遗留的存款每人各十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应首先明确被继承人王永峰及张敏去世后所留下的遗产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可以继承的遗产包括:一、被继承人王永峰名下房屋一套;二、现存放于上述诉争房屋中的财物即洗衣机、电视机及沙发;三、被继承人张敏去世后所留下的存款55万元。

  (一)关于遗嘱变更后的效力问题

  靳双权律师认为,被继承人王永峰及张敏对于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从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遗嘱中相关内容可知,该遗嘱确系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但被继承人张敏在被继承人王永峰去世后另行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变更了对属于其所有的遗产的处理意见,对于该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一般会认可。因此,就本案诉争房屋及二被继承人去世后诉争房屋中财物,应依据二被继承人所立的共同遗嘱及公证遗嘱予以分割;对于二被继承人去世后诉争房屋中财物,应由原告王文强继承。

  (二)关于房屋分割的具体比例

  就可予继承的遗产的具体分割,对于被继承人王永峰名下房屋一套,根据二被继承人所立的共同遗嘱,被继承人王永峰于该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原告王文强所有。根据被继承人张敏所立的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张敏于该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由被告王小敏继承40%,由被告王文力继承40%,由被告王小霞继承20%。

  (三)关于房屋内财物及存款的分配

  对于现存放于诉争房屋内的财物,即洗衣机、电视机及沙发,根据二被继承人之遗嘱,该部分财物应由原告王文强继承并所有。

  对于被继承人张敏所遗留的存款55万元,应由全部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分割。因被告王小霞对该部分遗产已作出放弃继承之表示,故应由原告王文强及被告王文力、王小敏依法继承,每人各继承18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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