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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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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变更抚养权案例解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9 点击数:3
案件情况:
王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女儿小王由张某抚养。由于张某忙于开店,自己根本无暇照顾小王,于是将小王交给张某年过七十的父母照顾。王某得知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决女儿小王归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在本案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在询问小王时,小王说自己跟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很不习惯,并且经常见不到张某,也没法辅助她的学习,小王要求随爸爸生活。法院判决认为,小王虽然才八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明确表示不愿随张某生活,要求随王某生活,并且随王某生活期间,仍能正常健康成长,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法院准许王某提出的变更小王抚养权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