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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有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点击数:59

 

刘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十几年了,由于他已经有了外心,提出和我离婚,伤心之下,我也不想继续和他过了。

现在家中共有5处房产,其中有4套是他的父母过世后留下来的。丈夫是家中的独子,经常出差,公婆在世时都是我悉心照看着。3年前,公婆在一年内相继过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之后,丈夫可能觉得家中没有老人需要我照顾了,对我的态度开始冷淡起来,对我们的女儿也经常不闻不问,常常以出差为由不回家,一离家就是三四个月。最近他给我摊了牌,承认心早已经不在我这儿了,提出和我协议离婚,可以把我们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归我,并称这是对我最大的照顾,否则一旦提起离婚诉讼,这房子他将来还要拿走一半。至于他父母留下来的4套房产,一年前已过户到他名下,他认为这属于他父母的遗产,他不会给我,也根本没有我的份儿。现在我想了解的是,我公婆遗留下来的房产,真的没有我的份儿吗?

法律帮办:《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刘女士的公婆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刘女士的丈夫继承的4套房产,应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该4套房产一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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