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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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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离婚诉讼中余额宝,公司股票期权等新型财产怎么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5 点击数:37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类似于网络理财、网店等新型财产越来越普遍。一旦婚姻出了问题,这些财产如何分割?在前几天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这对夫妻要求分割的财产,除传统意义上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外,还出现一些新类型的财产分割,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款,淘宝、京东等网上店铺以及公司期权等。
通过对该案件的全程代理,我们针对新类型财产的分割作如下梳理:
一、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宝
随着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宝、微信钱包等APP几乎成为人们手机中的必备软件。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习惯将余钱存入余额宝进行理财。
案件中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流水进行汇总、梳理,对转入余额宝金额和转出余额宝金额进行统计,扣除对方当事人转出余额宝的合理支出,计算出对方当事人的余额宝账户余额,并对此分割。
该笔财产的定性类似于分割银行存款
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存入余额宝的款项虽是购买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随取随用或直接用于购物的特点,具备理财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均可主张对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余额进行分割,也可主张对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余额进行分割,这类财产在分割时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
二、淘宝京东网店
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共同经营的一家效益不错的淘宝网店怎么分争议较大。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为除网店经营已获得的收益、库存之外,网店本身也具备一定的价值。
当事人针对淘宝、京东等网络店铺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淘宝店铺经多年经营,本身存在的价值。
第一项库存属有形资产,第二项买家的货款也较易查实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针对第三项网络店铺本身的价值,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当事人多主张网络店铺已积累一定的客户、信誉、好评率等,应具有一定价值。可网络店铺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淘宝网、京东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提供店铺估值服务。
但事实上分割这类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在双方均要求分得网店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网店的继续经营权利,并按照竞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三、公司股票期权
公司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也主张分割。
案中,我方当事人要求就对方当事人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对方当事人辩称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实际行权,不应该分割。
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公司调查确定,其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所记载的股票数额为一部分原始股数额,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需赵先生先行权(即以约定的成本价去购买该股票),如未行权则无法分割。最终,法院当事人主张分割的期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支持她的这一分割请求,不过明确可待股票份额等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张其权益。
本案中该部分财产的定性为期权财产利益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第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这些案例实际上也是在提醒很多人,新类型的财产可以构成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别光看车子、房子等有型资产,还有虚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