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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探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8   点击数: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离婚案件中经济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财产的形式纷繁复杂,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的情形也是日渐增多,离婚案件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裁断的既公平公正,又能够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法官来说成为严峻考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及增值部分的归属,《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对于没有列举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规定。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清,特别是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困境,有必要对该问题做进一步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2010年5月30日,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于2000年9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没有子女且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经法庭查明,原告朱某有以下财产:在金华、义乌、傅村镇三处房产,农行存款50万元以及一辆奥迪轿车。傅村镇的房产为原告婚前全款所得,目前该房屋正在出租,每月租金为600元,该房产一直由何某负责管理和修缮。金华的房产为按揭贷款所得,首付款为朱某婚前自己缴纳,但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房款现已经全部还清。义乌的房产为朱某婚前与房产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也是婚前支付的,房产证是婚后办下来的,且现在还是由双方共同还贷。奥迪汽车是朱某婚前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车款是婚前付清的,但汽车是婚后收到的。另,三幢房屋均已升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认为三套房产、汽车和存款及利息均是其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认为,傅村镇房子的房租、金华房子、义乌房子、存款利息、汽车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夫妻离婚纠纷中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案件审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和难点: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书,且婚后共同归还按揭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

  离婚不仅结束了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①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推定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就是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在离婚时按照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充分体现。我国《婚姻法》采取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朴素情感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财产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关键。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双方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其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对象。

  三、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属

  (一)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算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呢?从立法上看,如果把所有的“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都视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的话,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必要单独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直接规定双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均为共同财产更加明白。婚前财产婚后收益不仅仅包括投资,还有其他类型。况且,如果这样规定了,那就间接鼓励那些不靠自己劳动的人靠婚姻致富的念头,容易导致婚姻不良现象的大量发生,不利于家庭稳定,也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夫妻双方组成一个家庭应当分工协助、互相帮助,而不应当鼓励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利益不等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的分类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并不限于物之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生产经营中的劳动收益的利润。②我国学者一般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分类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是分为两类:孳息和投资收益。第二是种是分为三大类:孳息,投资收益、增值。笔者认为第二种分类较为合理。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原物和孳息的划分是根据两物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进行的。原物是指孳息所从出的物,孳息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广义的孳息包含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我国婚姻法学者通常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孳息概念,这里的孳息包含投资收益。③笔者在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孳息,不包括投资收益。孳息又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等;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因此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利息、房屋租金收入等)都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④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与孳息相比投资收益不是简单的财产增值,更多的是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有更大的风险性。

  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值上的提升。广义的增值泛指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狭义的增值是和孳息、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利益。⑤增值和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与增加的收益没有分离,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不需要所有人的劳动付出。

  (三)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利益的归属原则

  有学者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婚后取得的利益,均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理由在于根据民法所有权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因此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孳息都归该方的自己财产。有学者认为,在一般的民法意义上,孳息归原物所有,然而在婚姻家庭领域,由于受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符合“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的范围,该孳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⑥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就第一种观点来说,没有看到婚姻法的特殊性,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以身份关系为前提,身份关系自然影响到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原理来解释。第二种观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误解,该观点扩大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该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可能再有增值,这对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十分不利,也与公平原则不符。

  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婚姻法》的立法理念。从立法价值上看,侧重于保护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则规定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侧重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则规定该收益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两者兼顾的话就规定该收益部分共有、部分共同所有。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增设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的内容,这体现了我国既要保护夫妻共同利益又要保护个人利益的立法理念。⑦笔者认为应当以如下原则来确定该收益的归属: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另一方的贡献,则该婚后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贡献,则该收益为夫妻个人财产。贡献包括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直接贡献就是配偶直接对财产付出劳动。间接贡献是指夫妻一方没有直接对婚前财产付出劳动,但是该婚前产生的收益需要其所有人付出劳动,而对方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比如,婚后夫妻一方在外做生意,而另一方在家里照顾他和家人,其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原则既保护了夫妻一方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也和我国群众的普通情感相符。

  四、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理

  就孳息而言,天然孳息的取得通常需要人们对此付出一定的劳动。根据“一方是否做出贡献”原则,如果天然孳息里面有另一方付出的劳动,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责任田中的果树,该果树在婚后由双方共同管理,那么该果树所产出的果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法定孳息,该孳息一般不需要对方付出劳动,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其中比较特别的是房屋租金,如果夫妻另一方对房屋进行了管理、维护和修缮,付出了劳动,则该房屋租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投资收益而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将其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该收益应当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就增值而言,增值一般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另一方没有做出贡献,应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分割。但是如果一方配偶对该增值有劳动付出,比如一方配偶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孩子或者偿还了部分贷款、参与了房屋改造,对财产增值付出了时间、精力,该收益因此而增值,该收益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和社会现实。

  具体到本案中,朱某的婚前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属于其婚前财产的法定孳息,不需要另一方的劳动付出,应作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位于傅村镇的房屋租金由于一直是何某负责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何某对该收益付出了劳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朱某位于金华的房产由于按揭贷款是双方共同偿还的,离婚时朱某应当给予何某补偿,补偿数额应当与其还款部分的数额及该数额的增值部分相当。关于朱某在义乌的房产,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取得具有无因性即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房产是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发生变更物权的效力。如果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是在婚前取得的,则一方婚前按揭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房屋产权证书是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朱某在义乌的房产由于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是双方共同偿还的,该房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对于奥迪汽车,虽然汽车是婚后取得的,但那是基于朱某婚前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而让其享有了请求汽车公司给付汽车的债权请求权,正是该请求权在婚后具体转化成为汽车的财产权,汽车是朱某的个人财产。对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一方是否做出贡献原则”,对该部分中用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他均是朱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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