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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欠账”有效承诺还是无效戏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点击数:16

 

   一男子写下了10万元“忠诚”补偿欠条又反悔,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一女子手持欠条状告前男友索赔“爱情欠款”,结果却被法院驳回诉求……相似的案件,缘何判决却大相径庭——

“婚恋欠账”

有效承诺还是无效戏言

    “忠诚欠款”  被判有效

    案例: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李女士因张某出现婚外恋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李女士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忠诚保证书”,上面载明:“若是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张某愿意承担10万元精神补偿费,并放弃所有家庭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书写的保证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内容亦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遂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精神补偿费10万元。

    点评:对于这个案例,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忠诚保证书”是有效的。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忠诚保证书”,就是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增设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忠诚保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张某出具的“忠诚保证书”,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体现了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美好愿望。第三,违诺要承担法律责任。“忠诚保证书”签订后,被告本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但其因自身的过错侵害了妻子的权益。这时,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无过错方李女士作为原告,因张某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故其提起的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第四,惩戒“违诺者”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法院的这一判决,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健康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起到了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爱情欠条”  被判无效  

    案例:2012年底,同在外乡打工的小萍和阿强结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好景不长。2013年3月,阿强突然提出分手,深感“良心不安”的他特意给小萍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阿强从3月1日开始到老死为止,欠小萍真爱一份。为此每月支付爱情欠款500元。”对于分手的结局,小萍十分气愤。她认为,阿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贞操权和名誉权,而且给她造成了终生的痛苦,遂一纸诉状将阿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阿强履行欠条所承诺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同居关系,均系双方自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现实生活中,虽然同居行为大量存在,但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任何法律上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而另一方不同意发生争议的,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判决驳回了小萍的诉讼请求。  

    恋爱保证书为何无效  

    案例:张某向女友小芳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在经营过程中,张某的生意一直是赔多赚少。他担心小芳变心,就要求小芳出具了一张“如日后小芳提出分手,张某所借5万元现金不用归还”的恋爱保证书。2013年7月,小芳与张某解除恋爱关系,之后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则以小芳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小芳已出具保证书,但仍有权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遂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

    点评:一方面,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的恋爱关系,当属“婚姻”的一部分,涉及小芳与张某的人身关系,在此关系中发生的“如果分手,无需归还借款”式保证书,自然不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确定其效力。另一方面,以金钱限制婚姻自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钱的方式或通过经济制裁,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张某试图通过一纸恋爱保证书来限制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无疑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还规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小芳书写保证书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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