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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的法律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0   点击数:12

  【案情简介】

  原告:刑某,女,住南京市某区。

  被告:袁某,男,住南京市某区。

  2004年5月,邢某在南京某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汽车修理厂职工袁某认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邢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袁某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邢某如不与他结婚,就让她全家“挂彩”。因害怕袁某真的对自己的家人采取过激行为,邢某只好答应了袁某的请求。2005年1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之间的隔阂丝毫没有消除,袁某还存在家庭暴力

  2006年初,邢某将自己的父母送到在其他城市的姐姐家暂住,而自己则搬到单位宿舍。安排好之后,同年3月,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初因为袁某的威胁,自己出于保护家人的不受伤害的考虑,才答应与袁某结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邢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她与袁某的通话录音以及往来的短信、书信证据,在这些证据中记载有袁某威胁邢某的言语。针对邢某的这些证据,袁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否认,但是为自己辩解称,自己当时只是情绪失控,说的气话而已,可能有些过激,但是袁某从来没想过去伤害邢某以及她的家人,所以不认为自己有威胁邢某的情形。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对邢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否认,法院依法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可,尽管袁某对自己的言行作了解释,但是客观上确实使邢某受到了威胁,并与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受害人邢某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予以支持。2006年5月,法院判决:撤销邢某与袁某的婚姻登记。

  【律师评析】

  本案中,邢某保存并向法院提交了袁某过激言论的证据,而袁某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否认,也即承认了客观上证据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的言语,这对案件的定性也起着根本性的影响作用。虽然袁某辩称那些话语并非自己的本意,自己从来没有想去伤害他人,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不会在意被告是否主观上真的有伤害的本意,只要客观上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或身体上的威胁,就足以认定这一婚姻是受胁迫的婚姻。

  在受胁迫婚姻的申请和认定方面,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限制在与两个方面:一是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受胁迫人本人,这一点同无效婚姻的申请有很大区别,无效婚姻允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则排除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二是在时效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受害人必须在1年内提出。这1年的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被法院依法撤销的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应认定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更本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算是同居,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对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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